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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知識節紀實:冤案的司法科學與偽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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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史比野塔 │ 自由文字工作者。此刻希望多一點勇氣及溫柔看待這個世界,然後讓更多的美好被看見。

什麼是冤案?要有多冤,才算冤案?完全無辜?一部分無辜?還是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被定罪也算?司法科學一定是冤罪澄清的助力、而非阻力嗎?那些看起來很「科學」的,一定就是科學嗎?

2016 泛 · 知識節這次邀請到目前在台大心理博士班專攻司法行為科學,同時也是北捷隨機殺人案的被告辯護律師 ─ 黃致豪律師,談談「冤案的司法科學」。

 

黃致豪律師帶大家認識「冤案」背後司法科學

首先,何謂「冤案」與「司法科學」?又或者,什麼是「人權」?對一般人來說,提到冤案可能直覺會聯想到包青天、七俠五義那樣的故事,黃致豪舉了現代版的例子:蘇建和案,法院以被告自白為依據,然自白取得的過程其實涉及刑求指控,不能作為證據。黃致豪說,這個案子 21 年來,乃至現在還是會被司法官問:「怎麼知道他沒有做?」犯行發生後,司法及檢調單位能做的就是事實地拼湊與呈現,但破碎的花瓶總會少掉細小的碎片。

而蘇建和案的三名被告,以及另外兩起徐自強案鄭性澤案,最終「無罪定讞」的判定,都指出冤案有被洗刷的價值。

然而,他也提出了另一個案子為例:鄭捷案。「在罪證確鑿的情況下,社會普遍不認為鄭捷有『冤罪』的可能,但從死刑定讞到執行僅 18 天,過程中鄭捷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非常救濟程序,然仍未能有機會提出非常上訴。死刑存廢與否尚且不討論,但若政府判斷死刑執行的標準如此草率,過程中的證據取得不夠嚴謹,將會有更多的冤案發生。」

黃致豪提到,一部分採信「純潔冤罪觀」的人成為救援冤罪實務上的另類困境:只支持「完全無辜但遭受定罪者」,遇到其他如死刑不救、部分冤罪無辜不救、違法正當法律程序者也不救。因此,即便被告自白的來源可能是在 48 小時的長時間訊問、使用抗焦慮劑、在沒有辯護律師在場的情況下取得的,只要物證不足以證明被告是「全然無罪」,仍然不予以救援。

「但這樣做合乎人權嗎?有人會說,罪證過大,小瑕疵不重要。但是,誰能決定哪個瑕疵不重要?司法與偵查機關當然不是全知全能,在深入研究案情前,也無法預知哪個是純潔冤罪、部分冤罪或正當法律程序冤罪但,可這是測試一個國家司法系統成熟度的機會。」黃致豪說,或許到了我們考慮改採「全冤罪觀點」的時候了。

有些人採信「純潔冤罪觀」,認為完全無辜但遭受定罪才叫做「冤罪」,然而偵查與判決過程真的沒有瑕疵嗎?誰又能決定哪個瑕疵是否重要?(Photo from pixabay, CC License)

司法科學與偽科學

「司法科學」是對抗冤罪的武器,從科學倫理、體系嚴謹性、證據法則、正當法律程序觀點的要求,可以區分為偵查科學與審判科學。

黃致豪解釋,「偵查科學」的目的在於開展偵查方向,排除與案情無關的因素,因此無需嚴格證明。像刑事剖繪、測謊、腦造影、指認等都是常見的做法,但仍必須要使用法律規定的證據方法,不可使用不正當手段,如威脅利誘、疲勞偵訊等方式取得證據。「審判科學」則因屬法庭上法官判決的依據,除了正當程序外,也需要有嚴謹的證明。但不論如何,搜證時都必須要盡可能專注,他說,「犯罪證據的衰敗是線性下降,時間越長,證據毀損越多。」

此外,還有所謂的「司法行為科學」與「司法心理學」。心理學可能比較好懂,那行為科學呢?其實行為科學是指以心理學為基礎發展而來,在司法領域上的應用有司法精神醫學、司法腦與神經科學等,並同時受到科學倫理準則與司法正當程序約束。

法律的判決結果將會左右人的一生,然而即便以科學的方法審慎評估,卻難以避免「偽科學」的存在。

「偽科學並非騙局,而是徒具科學之形,缺乏科學之實,常訴諸人的權威性多於系統的可驗証性,透過消極證據支持核心論述與概念。像常見的占星術、傳統測謊,都是『偽科學』的可能例子。」

黃致豪並介紹了能幫助判斷是否為偽科學的 10 個指標:

  1. 欠缺可證偽性,諸多刻意操弄空間
  2. 迴避同儕審查
  3. 欠缺自我修正機制
  4. 欠缺防止確認偏誤的機制
  5. 過度依賴質性供述
  6. 誇大某技術的功能與效能,忽略其限制
  7. 「老字號、信用高」的謬誤
  8. 不自證己「對」
  9. 與其他既存科學領域間缺乏可連結性
  10. 愛用內容不詳又無法驗證的新術語。

人證的不可信:記憶污染與扭曲

除了偽科學外,刑事司法實務中證據方法也有「科學偏誤」問題。

法定的證據方法有人證、物證、書證、勘驗與鑑定,而美國心理學家 Münsterberg 在 1908 年曾做過實驗:課堂上有兩人突然闖入互毆,之後拿走教室內的東西離開。他請學生寫下事件的特徵,絕大多數的人記得不到三成。

「不要盲目相信一般人的觀察力,」黃致豪說,「人們記憶污染、扭曲、虛構的情況很嚴重,以及種種認知偏誤,時常導致錯誤的指認。」自 1989 年至今的「DNA 洗冤分析」指出,超過 301 件案件中,因為錯誤證人與記憶證詞所造成的冤案超過 7 成。

既然人的記憶如此不可信,那麼反映在「人證」時又會有什麼樣的情況發生?

「受害者的指訴裡,情緒與壓力會對人的指認能力與記憶產生破壞。」黃致豪說,「例如在認知心理學中,一般認為性侵害時距離很近,加害者的特徵應該都會記得;但實際上大部份的性侵案件,受害者的指訴作為可用證據非常薄弱。而被告的自白也常會出現『若為清白,生命可拋』謬誤,加上證人的證詞在記憶的非自主編造特質下,容易出現『腦補』的狀況。層層環節下來,人證的正確性可能受到干擾與阻礙。」

司法價值得建立在科學與人權上

最後,黃致豪做了小小的結論:科學是一種態度,信度、效度、可審查性才是科學的核心。而首先,我們必須理解確實有假科學之名的「偽科學」存在。

他說,「人權也是一種態度,它是多元、包容、自我懷疑與驗證。如果想要擁抱人權的一角,就需要接受它的全貌。冤案運動不是自我感覺良好的工具,而是一面鏡子,唯有同時重視科學與人權者,才能找回司法的價值。」

更多關於「正當法律程序」的資訊,可參考端傳媒〈黃致豪:為了對抗怪物,我們必須變成怪物?〉一文的相關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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