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楊梓燁〈捷學的哲學〉
在當代社會裡,科學被公認為最可靠的知識。同時,由於科學在人們心目中有那麼高的可信度,引來一些人以科學之名招搖撞騙。此時,我們就會生起問題或爭論:什麼是科學?這些以科學之名招搖撞騙的主張、商品,為什麼不是科學?它們為什麼不配有「科學」的名號?
假如你認真思考這道問題,這時候你就走進科學哲學的討論之中。因為在科學哲學的討論裡,「科學是什麼?」是哲學家長久關注的問題。它不但是哲學家的玩意兒,更是有實際的意義。讓我們看以下的一個真實法律案例。
什麼是科學?──一個真實的法律案例
近十幾年,美國興起了「智能設計論」(Intelligent design),這論點主張宇宙和生物並不是由演化和自然選擇中而來,而是由某種超級智能創造或設計出來。支持者認為智能設計論是一種科學觀,而不是宗教,因此應該要把它列入生物課程裡教授學生,讓它能與演化論一樣的地位,引發了演化論與智能設計論的爭論。
2005年,賓夕凡尼亞州法官John E. Jones III 宣布在科學上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裡「政教分離」的原則,裁決指出智能設計論屬宗教思想,很多人視這個判決是科學論者與政教分離者的勝利。但事情並不那麼簡單完結,因為智能設計論在美國非常流行,多達十幾個州仍然存在智能設計論與演化論的爭論,皆因如同法官John E. Jones III 的判決書中所言,智能設計論只是把「神創論」改頭換面重新包裝後的宗教產物,只是沒有特別提到這個智能設計者是誰(上帝),因此在擁有大量基督教原教旨主義信徒的美國仍然廣受歡迎。
其實早在20世紀初,演化論與神創論的爭論就開始在美國上演。1925年,當年美國田納西州是有法例禁止教授演化論,一位中學教師在中學教演化論因而受審。1968年,這條法律才被美國最高法院判決違憲而取消。但基督教原教旨主義者與右翼政治勢力並不罷休,發動了科學神創論運動,提倡科學神創論和演化論一樣是科學理論,應該在生物學課堂上教授,並為科學神創論製造彷彿沒有宗教內容並模仿科學論述與文獻,用他們自己的話來表達,就是:「創造模式至少是與演化模式同樣科學,並至少和演化模式一樣是非宗教的。」(Alexander Bird, 1998)
80年代初,至少有兩個州份真的通過了法案,要求神創論與演化論必須同時在學校中教授,引起了很多科學家與學術界的強烈反對,他們認為神創論儘管在修辭技巧或形式方面具備了科學的特徵,但終歸究底,它絕不是科學,而是偽裝成科學的宗教,並掀起了訴訟,在1982年打進了美國最高法院。
當時,最高法院認為爭論的焦點不在於宗教是否要挑戰科學,也不是神創論是否合理或真實,而是神創論到底是不是科學主張。而要回答這道問題,必須知道什麼是科學,如何區分科學、非科學與偽科學。這些都是哲學問題,因此當時法官William R.Overton 並不只聽取科學家對這問題的評議,也找來哲學家作證。最後,William R.Overton 裁決神創論不屬科學,因而違憲。當時,他提出了科學理論應該具備如下的特性:
- 遵循自然界的規律
- 根據自然界的規律解釋現象
- 在經驗世界裡它是可檢驗的(testable)
- 它的結論是暫時性的,即不必是最終的結論
- 它是可證偽的(falsifiable)
雖然很多科學家熱烈支持裁決結果,但當時著名的科學哲學家Larry Laudan(1982)指出,如果神創論者懂得一點科學哲學,就知道上述的特性均或是不能作為科學的必要條件與充分條件,或是神創論也可以滿足。無論如何,現在神創論又改頭換面,變成智能設計論,再次走進法律與政治爭論裡,「到底智能設計論是否屬科學」、「什麼是科學?」這些「古老」的科學哲學問題又再次顯示了它的實質作用。
非科學(non-science)、不科學(un-science)與偽科學(pseudo-science)
從上述的現實法律案例裡,我們可以看到區分科學與偽科學的重要。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劃分什麼是科學(即區分什麼是科學與非科學),與劃分科學與偽科學,並不是同樣的問題。
因為並非所有非科學的就是偽科學,例如宗教、文學、藝術,它們不是系統化的科學知識,卻也不是偽科學。在科學內部的討論裡,也有所謂好的科學研究和壞的科學研究之分,壞的科學研究有時也會被抱怨為不符合科學的嚴謹、不夠科學。為了進一步釐定「偽科學」大概是什麼,我們可以作以下的概念澄清。
「非科學」(non-science)是指一切不是科學的東西,也就是包括與科學無關的文學、藝術,也包括假冒科學的偽科學(如智慧設計論、自然療法),都是非科學。
「不科學」[1] (un-science)是指那些科學家公認為嘗試在從事科學研究,但研究中因有不慎的錯誤(譬如實驗設計有很大的偏差)而導致結果失效,不能作為科學的素材、證據或成果,即稱為「不科學」(un-scientific)[2] 。
至於偽科學呢?很多科學家都強調,它們不是科學,卻透過宣稱自己的主張、活動、信念是符合科學方法或現有的科學真理來偽裝成科學。也許,我們可以為「偽科學」作以下初步的界定:
- 它不是科學的,而且
- 主要支持它的人都試圖把它宣傳為一種科學
(1.)是科學哲學關注的重點,(2.)在哲學的討論上不太受關注。科學哲學家主要圍繞著(1.)進行哲學爭論,而他們的爭辯方式主要集中在「什麼是科學」這問題上,因為界定了什麼是科學,也就變相界定非科學(non-science)是什麼。
不過,科學哲學家Larry Laudan(1983)卻嚴厲批評「科學是什麼」的劃分工作並沒有任何實現的可能,當時很多哲學家都同意他的說法,宣佈了劃分工作的死亡。但最近幾年,科學哲學裡又再次掀起了這道問題的討論,2013年更有一本專書Philosophy of Pseudoscience 收集近幾年關於此劃分的論文。
區分科學與偽科學的價值
「科學」能否被定義、科學與偽科學能否被劃分,這些都屬哲學問題。我們可以暫且不下論斷(有機會及後撰文討論)。不過,劃分科學與偽科學的價值的確存在。科學哲學家Martin Mahner認為它在理論與實踐上都具有價值。
理論上的價值不在於科學,而在於科學哲學。如同在思考方法裡,我們釐定什麼是謬誤(即區分謬誤與非謬誤),將能夠幫助我們理解、討論和學習什麼是非形式邏輯與合理的論證;我們釐定什麼是科學(即區分科學與偽科學),將有助於我們在科學哲學的討論。
從實踐的角度來看,這區分在私人與公共生活上都發揮著重要的指導作用。因為,在當代社會的任何領域裡,科學都被公認為最可靠的知識來源,佔領著崇高的地位,因此在不同領域裡都出現許多舉著科學旗幟招搖撞騙的主張、教育、商品。科學與偽科學的區分,將有助於我們區別哪種訊息、主張、商品比較可信,哪種比較可疑。在此,我們可以看到這概念區分在以下的議題上均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一、醫療
西方醫學的治療之所以有效,是因為醫療科學的發展依靠嚴謹的科學實驗、證據與評估。但有些偽科學,譬如最近流行的順勢療法、自然療法、觸摸治療(therapeutic touch)、量子觸療(Quantum Touch),卻沒有任何實證基礎(見此一、二的反偽科學文章),不但無效,甚至有時會帶來生命危險。所以,醫療保健供應商、保險公司、政府機構和病患者都需要知道什麼是真正的科學醫學,什麼是偽醫學。
二.、法律上的專家證言
在法院的訴訟裡,有時辯護人或提告人為了自己利益,會找專家採取一些偽科學的手法迷惑陪審團。由於法庭證求證據正確可靠,所以,法院為了識別專家證言是否可靠,往往都需要延長訴訟時間雇用獨立於當事人的專家作證,去判斷這些證言是科學專業知識,還是偽科學。
三、環境政策
當政府推行某種政策,為了防止它可能造成的環境災害,政府必須充分地評估政策是否對有危險環境的風險,同時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這時候,環境保育組織、商家、社會團體都會各自提出科學證據去支持自己的理由(想想台灣的擁核與反核運動之爭論)。因此,決策者需要區分哪些證據是偽科學,哪些證據才是真正的科學知識。
四、科學教育
在教育裡,我們需要教授正確的知識。為什麼我們教天文學,而不是一些人心目中很「準確」的占星術、星座?為什麼我們教統計學時,不教自稱有統計學、環境學基礎的風水?為什麼我們教物理的量子力學時,不教量子觸療?為什麼生物課上教疫苗時,不教授反疫苗人士的所謂科學批判(見此一、二、三的反反疫苗文章)?
也許讀者聽起來很荒謬,但有時意識形態就驅使人們做一些愚昧的事,如文章一開始提到的智慧設計論的案例,在科學人眼中荒誕的偽科學,卻有很多大眾支持引進它們到學校課程。教育當局必須列入明確的標準來保護學生,不要讓他們學習到不可靠、偽科學的教育知識。
五、公民社會的發展
最後,普遍地說,在當代民主社會裡,我們希望公民的公共決定,是取決於科學知識,還是迷信、意識形態的偽科學?如果公民需要付稅資助科學研究,而且自然療法、占星術、風水、智慧設計論等以科學之名要求申請資助,我們為什麼不應該批准?這些議題或基礎,都需要人們區分什麼是真正的科學,什麼是偽科學。
結論
最後,特別一提,有些科學家不太喜歡哲學家對「科學」作出定義,因為它如同規範了科學是什麼,因為我們給予「科學」一個定義,變相也把不符合定義項的所有東西都排斥出去,那就有可能出現:一個理論被科學家公認為是科學理論,卻被這定義排擠在外。不過,我認為哲學家可以回應,他們不是要做一個規範性的定義,而是描述性的定義,因此哲學家界定什麼是科學時,必須符合科學社群公認的理念。
註腳
[1] 「不科學」是我自己對“un-science”的中文譯法。暫時想不到un-science更好的中譯,使得它與non-science的中譯不同,同時兼顧中文的語感。如果讀者有更好的提議,不妨留言提出。
[2] Un-science是否屬於non-science,要視乎「科學」的定義。
參考資料
- Alexander Bird(1998). “Philosophy of Science"
- Larry Laudan(1982). “Science at the Bar—Causes for Concern”
- Larry Laudan(1983). “The Demise of the Demarcation Problem.”
- Martin Mahner(2013). “How to Demarcate after the (Alleged) Demise of the Demarcation Problem”
- Pigliucci, Massimo (EDT) (2013). “Philosophy of Pseudoscience: Reconsidering DemarcationProblem"
- Science and Pseudo-Scienc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 1925年的法律案件
- 1968年的法律案件
- 1982年的法律案件
- 2005年的法律案件
轉載自捷學的哲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