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委託,泛科學企劃執行
- 文/林宇軒│自由寫手
盤點歷年來的食品安全事件,其中一個主要的類別便是非合法添加的「化學物質」在食物現身,例子從「毒豆乾」事件中的工業用染料「二甲基黃」、顏色豔麗的「芐基紫」、用在潤餅皮的工業用漂白劑「吊白塊」、鹼粽壞朋友「硼酸」、到水產中有消毒效果的「孔雀綠」等等。除了將化工原料違法加入食物中,也有些事件是使用非食品級原料混用(食品級原料需有衛福部食藥署核發之食品添加物許可證)1,或是用於錯誤的食品類別2等情況。雖然透過後端的抽查與檢驗也能夠找出些端倪,但若能加強源頭的管理,不是能更有效的管控、防止這些完全不能用於食品的化學物質加到食物當中嗎?
因此化工原料管理便相當重要,除了預防無意地將食品添加物與化工原料搞混外,也要積極防止蓄意混用或是違法添加。由行政院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衛生福利部、經濟部跨部會合作推行的「化工原料業及兼售食品添加物業者自主管理作業指引」,便應運而生,其涵蓋範圍從工業用化學品的製造商、進口商到販賣的經銷商(也就是我們所熟知的化工行)。最核心的內容便是落實「四要管理」。
這四要究竟是哪四要呢?讓我們一起透過這篇文章來一次瞭解吧!
第一:要分區貯存
第一項管理措施,要求化工行必須要將不具食品添加物資格的「化工原料」與具有食品添加物許可證的「食品添加物」分開放置。而且無論是分區域放置,還是分到不同櫃子,都需要在化工原料區標示明顯的警語:「禁止用於食品」。目的在於降低購買人誤買,導致最後誤加工業用化學品到食物裡面的機會。
舉例來說,我們有可能會去化工材料行購買硼酸(Boric Acid)這種化工原料使用於消毒、除蟲的用途。硼酸具有殺菌、消毒的功效,可以用以製作殺蟑藥、消毒劑,但有特定毒性,無法用於食品中。3, 4, 5 像這樣不該被添加在食品中的化學藥劑,在化工行就應該被存放在「化工原料」區,並且在該區域明確標示「禁止使用於食品」。
同樣的理由其實也可以應用在日常生活的化學物質存放管理,就像我們不會把清潔劑放置在調味料旁邊,或是將用於誘殺蟑螂看似藥丸的「蟑螂錠劑」和保健食品放在一起一樣。單純的分開存放環境,就能減少誤用的機會。
第二:要標示明確
不過,我們日常生活中使用的藥劑標示通常都很明確,在化工行中一般的工業用化學品,外包裝上大多只有文字標示,並不像常見的環境用藥如殺蟲劑、蟑螂錠劑、螞蟻用藥的外包裝充滿了驚人可怕的昆蟲照片,來提醒購買人這不是給人吃的。
所以化工原料的第二項管理措施,從化工原料商著手,要求化工原料包裝上要印有明顯的禁止標語,提醒購買人手上這罐或這包藥品禁止用於食品、飼料或肥料用途。
同理,分裝清潔劑、消毒水等不可食用的家庭用品時,也不建議使用汽水瓶、果醬罐等分裝儲存,以避免誤食、誤用的風險;如果非得要分裝也建議要在瓶身或瓶口上,標示清晰的標誌,提醒自己與他人內容物,而且「不可食用」。
回到剛剛的例子,平常能接觸到的硼酸就是白色粉末狀,光從外觀幾乎不可能跟其他白色粉末分辨其種類,這時清楚的標籤就顯得相當重要。
第三:要用途告知
第三項管理措施,則是在商品賣出之前,做最後一次的用途提醒。如硼酸可以用作消毒殺蟲之用,但絕對不可以添加在食物中。因此化工行在售出前除了確認客戶的使用目的,也應該提醒不能使用於食品。尤其是當購買的是 57 種添加到食品中吃進人體會有危害,或是曾經發生過食安問題、具有食安風險的化學物質,化工行更需要盡到提醒、告知與詢問的義務,並且做到我們即將介紹的第四「要」。
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56 條納入「舉證責任反轉」概念,亦即當食安事件發生時,業者必須自行舉證對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責任,因此化工業可於日常買賣時,以口頭告知用途或發票上標註用途警語,並記錄保存,善盡防止食安事件發生之注意責任。
第四:要流向記錄
最後,為了要能夠在發生食安問題時,以最快的速度追溯找出有問題的環節:究竟是食品生產製造商刻意加入工業用化學品?還是原料上游廠商惡意為之?抑或是發生了意外導致加入錯誤的化學物質?最後一項管理措施,要求化工行在賣出化工原料後,必須記錄以下資料,以提供追溯問題源頭所需的資訊:
- 買方資料:究竟是誰買的,聯絡方式為何。
- 交易量:買方購買了多少工業用化學品。
- 庫存量:店內剩下多少該品項化學品。
每個化工行應該要有整體的紀錄,包含進貨來源、進貨日期、進貨數量、庫存量、銷貨日期、銷貨對象及銷貨數量等資料。即使是個體戶購買一罐硼砂都應該列入紀錄,這樣的資料可以讓政府單位瞭解其流向,進而在日後持續追蹤,降低工業用化學品造成可能食安的風險。
有效管理需要政府、商家與民眾一起努力
其實從預防的角度來看,前三「要」措施大概只能防止無心之過,畢竟真的有心要惡意添加工業用化學品的人,可不會去在意櫃子和罐子上的禁止標語,化工行老闆在詢問買家用途的時候,大概也不會誠實的說出來他究竟要幹嘛。
因此,第四項的措施就有了它的意義:既然無法百分之百杜絕作亂的可能,那就要在真的出事之後,以最快的速度找到問題源頭,流向記錄的越詳實,能在越短的時間內杜絕有毒食品或原料持續流入市場。
食品添加物採「正面表列」,在衛福部公布的「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中有載明,並且詳列品名、功能和可用類型與添加劑量。有時業者違規是因為不瞭解相關法案規定,為了降低成本、或是為了符合食品特性需要,才將不該加入的化學物質加到食物當中。化工原料管理原則可以有效的預防這樣的現象,但要更積極的改善現況,就更需要大家的努力。關於化工原料四要管理的細節可以到相關網頁下載。當我們有需要到化工行購買化工原料時,多留一分心力看看這家店有沒有做到前三項管理措施,並提醒老闆要記錄下購買人的資料,資料記錄詳盡才能讓這項措施發揮應有的功能。
參考資料:
- 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證管理辦法〉
- 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 EPAB—Boric acid
- Scientific Opinion on the re-evaluation of boric acid and sodium tetraborate (borax) as food additives. EFSA. J. 11, 3407 (2013)
- 國家衛生研究院國家環境毒物研究中心—硼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四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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