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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中的科學與偽科學:十個有用小指標幫你辨識偽科學(一)

作者 / 黃致豪 (執業律師;台大心理研究所博士生)

作為一個司法與科學的研究與實務工作者,相當苦惱的事情之一莫過於在辦案過程中,接收到來自當事人、法官、檢察官、警調、鑑定人甚至律師同道的善意誤解:

「指紋辨識當然是百分百可依賴的科學,沒錯吧?」(Fingerprint Analysis)

「這個簽名經過鑑識比對明明就是你當事人的,還在狡辯!難道科學會騙人嗎!」(Graphology)

「被告打了吐真劑,催眠講出來的也差不多,所講的當然是可信的吧?」(Truth Serum/Hypnosis – Induced Memory Enhancement)

「被告在兩次測謊當中,前面那一次沒過,後面過了;案重初供,謊重初測。因此第一次的結果當可採為對被告不利的科學證據。」(Polygraph)

「核被告所為,與調查局與警方先前掌握他案證據以及犯行態樣(modus operandi)一致,有關其落入調查局犯罪剖繪部分的鑑定報告,自非不得作為對被告不利證據。」(Criminal Profiling)

……好。我知道大家都愛看影集。但司法科學的世界,跟影集當中的世界真的差很多。我最怕的,莫過在司法場域遇到燃燒正義小宇宙的審檢辯想要用上述的「科學」手段來把被告定罪,這一類的事情。被正義感遮蔽的理性,加上對科學的誤解,正是冤案生成的絕佳環境。

先講前提吧:什麼是偽科學(pseudo-science)?

所謂「偽科學」,傳統上指的是徒具科學之型(外表),不具科學之實(內涵)的學科領域。這些領域,可能打著「科學」的偽裝系統性外衣,卻完全不遵守科學的基本原則與規範。

我舉個例子吧:占星術有沒有體系(黃道十二宮分布與代表意義)?有。有沒有類似規範性的論述方式(例如特定宮位與宮位之間夾角代表的既定意義)?有。有沒有內在一致性的論理方式(例如金星在逆衝年行到個人宮位的影響)?也有。

那它是科學嗎?不是。之所以否定,不是因為我們看不起占星術(許多占星老師賺的比律師多得多)。學科領域本身研究什麼現象與理論,不是決定科學與否的重點。

占星術不是科學,理由在於:它的論述所依據的證據方法,利用了非常多的消極證據(negative evidence)來支持其核心理念與論述,而這些消極證據,基本上無法透過建立信度(reliability)、效度(validity)、以及再現性(replicability;或同儕檢驗 peer review)來檢驗,也因此對於這個領域立論所依據的假說,根本無從證立其真偽。

白話說,就是:這一類的領域所主張的東西,根本上就是他「老師說了算」。要證明?沒有。要實驗?找不出方法,也不可能複製。

那麼,偽科學的手段,在司法程序當中一概不准使用嗎?那也…未必。

依照現代司法科學的概念,偽科學及其所得的證據能否使用,應該依據人權保障與正當程序的要求來判斷。這樣的標準下,司法科學Forensic Science大概可以分出兩類概念:

  1. 偵(調)查科學 (Investigative Science):重點在協助偵查機關有關案情方向的釐清與速效調查。因此有助開展偵查方向,廣納證據,建立案件架構(5W1H)的目的性很重要。
  2. 審判(法庭)科學 Court (Trial) Science:重點在當事人,尤其是面對國家機器的被告,人權的保障,以及正當法律程序的維護。

而以後者為真正狹義的司法科學(forensic science)。

按照這樣的區分方式,在偵查階段當中納入某些種類的偽科學手法以及證據,並非完全不可接受。但是在審判程序中納入偽科學及其證據,就會同時構成對於人權以及正當法律程序的嚴重侵害了。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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