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黃致豪 (執業律師;台大心理研究所博士生)
(續上篇)
指標4. 欠缺防止確認偏誤的機制。
不管哪個領域的科學(或者非科學),都很競爭。也難免大家在發表理論或者做實驗的時候,一心會找的只有著眼在可以支持自己論點的證據上,而會有意無意地忽略或否定可能對自己論述不利的證據。
這就是確認偏誤(confirmation bias)造成的視野狹隘問題–我們只想相信我們想相信的,容不下客觀的證據。
檢警調的偵訊或會談,大幅度地反映了這樣的確認偏誤:即便現代的檢警調偵訊都已經號稱是科學辦案了,在警方詢問或檢方訊問的流程中,大量的複合式、誘導式問題乃至於直截了當的指控,隨處可見。
雖說檢察官基於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似乎」有客觀義務,不過實務上只要一個案件稍有立案的可能,鮮少看到有檢察官或調查局會針對被告有利的證據特別主動地加以查察。可見得所謂科學辦案的偵訊流程,事實上根本沒有防止檢警(特別是調查局)確認偏誤的機制。有多科學云云,聽聽就好。
指標5. 過度依賴質性的供述證據或者傳聞。
人的陳述,受到極多內部與外部,生理與心理因素的影響。從感官認知到供述輸出的流程,還無需討論主觀的惡意,當中只要有任何一個環節出問題,便可能給出與真實天差地遠的描述。事實上,有關供述證據可信度極低的研究,早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就已經確立結論了。
直接基於個人所見所聞的供述,尚且如此,那你覺得傳聞,也就是:我告訴你我聽說隔壁老王聽林媽媽說她們對門張小三的兒子上個月折斷了城裡大戶張老五兒子的一根小指甲,可以準確到哪裡去?
當然,有關供述與傳聞的內容,作為偵查的方向,釐清案情的協助,那是沒問題的。但是,要有充足的物證去支持,才能建立被告「疑似」有罪的關聯性假說(correlational hypothesis),進而通過起訴門檻。
至於大量依賴陳述、供述與傳聞作為鑑定基礎一部份的司法精神/心理鑑定,如果只有這樣就拿來作為被告有罪起訴或者處刑的基礎論述(常見的,例如依據告訴人的主訴內容,直接在臨床症狀不足又沒物證的狀況下,以簡易鑑定的手法推斷有性侵害造成的PTSD),與科學的本質當然也是有相當程度的違背。
(續下篇)
The post 司法中的科學與偽科學:十個有用小指標幫你辨識偽科學(四) appeared first on PanSci 泛科學.